平台“仅退款”,损失谁来担?
随着电商的兴起,平台为了留住客户,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货不对板的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在平台申请“仅退款”,而无需退回商品。但随着事情的发展,“仅退款”却变成了部分不良消费者“薅羊毛”的机会,导致商家们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田某就是众多有苦难言的商家之一。
基本案情
为畅通五金配件的销售渠道,田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成立了一家五金销售旗舰店。但店铺成立以来,一直有消费者以质量问题为由向该平台申请“仅退款”,导致店铺亏损不断。去年8月份,盛某在田某的店铺网购了一款数量为10个的镀锌强力喉箍,总价为14.53元。到货后,盛某联系田某表示少发了5个,并要求退款或者补发。田某在核实快递外包装及称重重量后,确认店铺没有少发货,但盛某仍旧向平台申请了“仅退款”,随后平台退还盛某7.3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田某一气之下将盛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盛某退还货款7.3元,并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调档费、邮寄费、打印费、误工费等损失。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收案后,认为案涉金额较小,双方本质是为了争一口气,因此有很大的调解可能。但没想到,案涉金额虽小,双方怨气却大,两人在庭审中就是否漏发货物争论不休,此时已临近中午,承办法官决定先终止调解。首次调解失败后,承办法官思来想去仍觉得此案不能放弃调解的希望,要想达成调解,必须要从原告处寻找突破口。于是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原告,希望原告能冷静下来,不要因为一时气愤而增加自己的诉累。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同意退让一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盛某支付原告田某损失合计40元,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案涉金额较小,导致商家们的维权之路难度提升。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从公平角度出发,要求“仅退款”的买家赔偿卖家各项损失,让利益受损者减少损失的同时,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利用:息县人民法院
责编:宋景辉
校对:尹妮子
统筹:肖建贺
审稿:宋家臣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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