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俩村民无视判决多次毁坏阻断道路?相关部门:已疏通清障
来源:
顶端新闻
2022-09-19
近日,驻马店上蔡县一余姓网友在顶端新闻“我想@领导”平台上投诉,家门口的道路多次被邻居何某某、余某某拉土、堆物阻断。上诉至法院处理,二人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仍多次毁坏阻断公共道路。
事件:同村村民多次毁坏阻断道路
网友余女士留言称,家门口道路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为不属于同村余某某、何某某宅基地,但二人在2021年12月10号左右毁坏并把砖头堆起来堵路一次,2021年12月23号左右用土堆继续堵路一次,2022年3月5日又再次破坏道路并堵起来。以上事情发生时均报警,并留存有二人毁坏阻断道路的照片。
和余女士同村的余某某、何某某为啥要多次毁坏阻断道路?
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607号中显示,原告(余女士)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宅基地之间有一条东西路,原告在路北居住,被告在路南居住,原告翻建房屋宅基地系其父管理使用,其父已去世。2015年11月份,原告向乡村镇建设中心提交的翻建其父宅基地上的原有房屋申请被批准,原告在建房过程中,被告余某某、何某某以原告建房侵占自己宅基地为由,在双方通行的公共通道上撒玻璃并将该通道挖断,阻碍原告通行。
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恢复道路原状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余女士)在乡村镇建设中心的批准下翻建房屋,被告余某某、何某某在双方通行的公共道路上撒玻璃并将该公共通道挖断,对原告的通行造成影响,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不再阻碍原告同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余某某、何某某不服判决,遂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7民终1531号终审判决结果显示:双方当事人因排除妨害发生纠纷,上诉人余某某提供其宅基地使用证以证明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并上诉称其于1986年翻建新房时,因被上诉人家人阻挠,其被迫将房屋根基向南移动六米左右,根基移动后,被上诉人逐渐将其宅基地北面的四米的道路侵占,将其宅基地作为道路共同通行。并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查,上蔡县土地资源管理局杨屯土地管理所出具相关规划图,双方的宅基地之间规划有一条东西路,且双方均认可已通行使用三十多年。余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侵占原来的道路并逐渐侵占其宅基地作为道路通行的事实,故其请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缺乏证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复:道路已通行,其他问题正在调查
3月14日,上蔡县委宣传部回复称:2022年3月5日再次破坏道路后,反映人余女士报警处理,乡派出所已对此案进行受案调查,并就余女士家被损坏财物委托上蔡县物价评估所于3月14日进行物价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依法进行处理。
3月14日当天,杨屯乡邱庄村委组织人员对被余某某、何某某毁坏阻断的道路进行疏通清障,现已能够通行,两户涉及其他问题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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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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